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46号原告丁子法。委托代理人丁敏敏。委托代理人赵吉。被告施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子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0.5元,由原告丁子法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陶志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XX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