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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46号

丁子法与施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子法,施小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46号原告丁子法。委托代理人丁敏敏。委托代理人赵吉。被告施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子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0.5元,由原告丁子法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陶志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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