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3352号原告何某。被告王某。
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陈锦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恋爱,至××××年××月××日结婚至今。一年来,被告从一结婚忽然就变得不可理喻,假话连篇,不让原告出来工作的同时,拒绝给予生活费。因原告患有泌乳综合症,因医生怀疑是脑垂体瘤引起的,建议做核磁共振,费用需要700多元。原告因欠200元钱,向被告要200元都被被告拒绝,甚至发生争吵,然后殴打。今年5月份,被告把原告的车子偷偷开走,故意写了个假的借条说车子租给朋友半年,租金每月5000元,共30000元。8月份的时候又把原告的白金项链抢走。前几日原告追问车子的租金,被告说没有,原告问车子的行踪,被告不肯交代。11月17日,原告检查证明已经怀孕,被告依然拒绝付给原告生活费。综上所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提起诉讼,要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王某辩称:我们是2008年9月份在湖南省汝城县认识恋爱的,恋爱之后我在经商做生意。
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不给钱的事情是没有的事,车子本来就是夫妻的车子。现在原告怀孕3个多月了。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本,被告没有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已怀孕三个多月,准备生育出来。
本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账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锦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