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微执字第510-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农民。被执行人孙某甲,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2日,以(2012)微执字第5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某甲以孙某丙名义租赁给华某的喝沙管92根,并责令被执行人孙某甲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某甲所有的喝沙管92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儒英
审判员 朱思源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