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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号

邓金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郑远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邓金香,郑远创,中山市三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负责人:陈立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金香,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朝阳,公民身份号码×××4066。

原审

被告:郑远创,男,汉族,原住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170。

原审

被告:中山市三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陶仕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中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金香、原审被告郑远创、中山市三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民五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洋中山支公司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经核查本院诉讼费用专用账户,并无上诉人的交费记录。作为上诉人,太平洋中山支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庆利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宇媚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