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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告字第4号

赵爱云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告字第4号起诉人赵爱云。委托代理人赵功伶,男,193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起诉人赵爱云诉称,2007年高考后,我的侄女张悦、外甥王小鸽成绩都未能达到录取分数线。王、张两口俩方称他们省教委有关系,姐夫又是山大学院商务副书记,可以介绍升大学。我们上学心切,先后往被起诉人王淑萍卡号上打了2.5万元,另外,被起诉人张晓东又要现金2.5万元。事后,被起诉人王、张根本就未办理上学之事,因此,我们很气愤。多次讨回2.1万元,还剩2.9万元没给。请求法院:1、要款2.9万元;2、要求把2012年10月18日东太堡开庭的笔录拿出来让大家看清;3、要我交通费4500元、住宿费2100元、误工费1500元、利息2万元,共计57100元,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赵爱云提供的被起诉人王淑萍、张晓东的住所地是二被起诉人之子张炬的办公单位非二被起诉人的住所地,起诉人提供不了二被起诉人的具体住所地址,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赵爱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田晓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