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文俊,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侠,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娄文俊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娄文俊、被上诉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侠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娄文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娄文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娄文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立
代理
审判员 张学鑫
代理
审判员 黄吉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婉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