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119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市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市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赵志林,连志强,连志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被执行人安阳市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枫林水郡B13栋1单元802号。法定代表人赵志林,经理。被执行人赵志林,男,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连志强,男,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连志艳,女,汉族,住邯郸市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豫证经字第5851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钢材584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刘庆生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