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教师,系原告之母。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教师,系原告之父。本院在执行韩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泾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该案判决:
一、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韩某某2010年4月后每月支付韩某某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抚养费共计11550元。
二、韩某某于2012年4月后每月支付韩某某抚养费735元,至韩某某独立生活止。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判决执行2010年6月至2013年1月抚养费189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泾民执字第001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剑斌
审判员 赵卫斌
审判员 许永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