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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民终字第105号

金玉林、丁宗倩与嘉兴市华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玉林,丁宗倩,嘉兴市华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玉林。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宗倩。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华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达军。

上诉人金玉林、丁宗倩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凤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玉林、丁宗倩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金玉林、丁宗倩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玉林、丁宗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上诉人金玉林、丁宗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坤

审 判 员  谭 灿

代理

审判员  陈海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 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