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杨雪青、林建明,自贡市贡井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以与被告张某某未能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路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