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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408号

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杨雪青、林建明,自贡市贡井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以与被告张某某未能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路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