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883号
原告:张某,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李某,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严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