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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883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883号

原告:张某,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李某,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严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