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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3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大洋支行与王小玲、陈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大洋支行,王小玲,陈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3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大洋支行。

诉讼代表人:楼英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祁建飞、黄晓敏。

被告:王小玲。

被告:陈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大洋支行与被告王小玲、陈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大洋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大洋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