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3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的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潮路口时,被交警抓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简项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人员档案、身份证复印件、乙醇检测报告、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小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丛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