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商初字第362号

刘冰玉、刘毓婷等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冰玉,刘毓婷,万泰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即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刘冰玉。原告刘毓婷。原告万泰杰(曾用名万茂祥)。委托代理人王守福,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282号。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裙楼2-3楼,B座7-11楼,机构代码证74399850-2。负责人张毅,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军涛,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冰玉、刘毓婷、万泰杰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修智勇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冰玉及原告刘冰玉、刘毓婷、万泰杰委托代理人王守福、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军涛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保险人万国文系即墨市供电公司职工,其所在公司在被告处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2009年7月3日,万国文去世,原告刘冰玉系万国文之母,原告刘毓婷系万国文之妻、原告万泰杰系万国文之子,三原告要求被告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

被告辩称,被保险人万国文是一次口服30片氯氮平导致急性药物中毒死亡,该行为属于保险法规定的自杀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所在公司投保的是一年期寿险,不符合赔付条件,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冰玉系被保险人万国文之母,原告刘毓婷系被保险人万国文之妻、原告万泰杰系被保险人万国文之子,被保险人万国文是即墨市供电公司职工,该公司2009年1月14日在被告处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其中有定期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自杀或者故意自伤”。被保险人万国文长期患抑郁症,平时服用氯氮平。2009年6月24日,被保险人万国文口服氯氮平30片,造成急性药物中毒,于2009年7月2日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9)即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被告提交的团体人寿投保单、定期人寿险保险条款、死亡医学证明、门诊病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万国文自服30片氯氮平是否应认定为自杀的行为。

本院认为,自杀是个体蓄意或者自愿采取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被保险人万国文虽然由于超量服用30片氯氮平造成急性药物中毒死亡,但其常年患有抑郁疾病,存在着主观上不能辨别自己的意志、客观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况,其超量服用30片氯氮平无证据证实为自杀行为,因此,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三原告死亡保险金5万元。

被告辩称被保险人死亡是自杀所致,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在服用药物时主观上存在蓄意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原告刘冰玉、刘毓婷、万泰杰死亡保险金5万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修智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晨(法律条文见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