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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58号

方三友与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三友,姚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58号

原告:方三友。

被告:姚建明。

原告方三友与被告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行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方三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方三友起诉称:2011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元,立借条一份,承诺在2011年春节前归还,可至今未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姚建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方三友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姚建明向其借款的事实。原告方三友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16日,姚建明向方三友借款3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欠方三友3500元,2011年春节前归还。姚建明在该份借条上签名。借款逾期后,姚建明未归还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姚建明归还原告方三友借款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建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行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