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邢娜。被告江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娜诉被告江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娜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娜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
原告邢娜诉被告江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邢娜。被告江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娜诉被告江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娜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娜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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