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申字第10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吴乐展。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朝晖。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徐燕。申请再审人吴乐展、周朝晖与被申请人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温乐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乐展、周朝晖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吴乐展、周朝晖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三张“领款收据”不是借条,实际上是申请再审人在被申请人组织的六合彩押注输掉的三笔钱,而且同一天出具三张借条也违背常理,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就以民间借款判决申请再审人承担还款责任是错误的。2、两张“领款收据”背面的字“利息2008年-2011年未付”非申请再审人所写,原审法院未经审查,直接凭主观认定是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的利息约定,并以此判决申请再审人承担该期间的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本案是申请再审人在被申请人组织六合彩押注输钱后出具的“领款收据”,在我国,六合彩是非法的,被申请人组织他人押注六合彩已构成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原审法院没有移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虽然申请再审人吴乐展与周朝晖是夫妻,但并没有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有为另一方代收的权利,原审法院让吴乐展代收了周朝晖的传票,致使周朝晖没有参加庭审,实际已剥夺了周朝晖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责令乐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徐燕答辩称:申请再审人从2008年开始陆续向被申请人借款,其中部分款项已经偿还,对应借条已经撕掉了,到2010年对剩余还没有偿还的借款重新结算出具了三张领款收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称本案款项是其在被申请人组织的六合彩押注中输掉的钱,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申请再审人称自己于2009年3月11日通过汤姝懿帐户偿还徐燕借款9万元,并支付现金1万元,共计10万元,已经偿清本案借款。徐燕辩称确实已经收到该10万元,但是已经将该金额从总的借款金额中扣除了。
本院认为,本案三张领款收据系2010年3月5日出具,若吴乐展在一年前已经偿清借款,却在一年后重新结算出具借条,与常理不符,故对该理由不予采信。关于两张“领款收据”背面的“利息2008年-2011年未付”字样,在原审庭审中以及本次复查询问中,申请再审人吴乐展均亲口承认是自己所写,故再审申请书中称并非吴乐展所写、原审法院未经审查直接认定系双方利息约定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问题,因申请再审人吴乐展与周朝晖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于同一地址,原审法院经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向吴乐展当面送达二人法律文书,并无不当。本次复查中,周朝晖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或发表新的意见,而且委托吴乐展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故申请再审人认为原审法院由吴乐展代收周朝晖的传票、剥夺了周朝晖的诉讼权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吴乐展、周朝晖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丽宏
审 判 员 周林环
代理
审判员 戴华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吴程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