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田某某,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喜建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