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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刘xx,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x,男,1967年10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刘xx丛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