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民初字第4991号

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991号原告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张鲁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孝亮,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中昊,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先辉

审判员  唐凤辉

审判员  梅福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紫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