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37号
原告:沈金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松、俞越华。
被告: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杰诉被告汪玲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杰撤回对被告汪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4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籽苏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