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知初字第37号

沈金杰与汪玲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金杰;汪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37号

原告:沈金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松、俞越华。

被告: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杰诉被告汪玲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杰撤回对被告汪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4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籽苏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