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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号

高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黄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号原告高某。被告黄某甲,。

原告高某为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黄某乙,现就读于慈溪市蓝天小学。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不愿干活,喜欢玩纸牌、搓麻将、推牌九,不听原告的规劝,还殴打原告。2005年4月3日,原、被告协商离婚,未果,从此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其中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原告去美国打工。2008年7月16日,原告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被法院驳回。嗣后,被告的本性未改,原、被告未能和好。现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女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各半承担抚养费,原告按月支付应承担的抚养费。

被告黄某甲答辩称:错误原、被告都有,被告平时搓小麻将是有的,但我没有打原告。现我同意原告要求与我离婚的请求,女儿我要养的,但原告应支付女儿抚养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8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黄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有所争吵。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原告在美国打工。2008年7月16日,原告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19日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嗣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现原告又向本院提起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白沙路街道新横江村出具的证明及(2008)慈民一初字第2833号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08年8月19日被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未能和好,仍分居生活至今,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庭审中对女儿的抚养问题,被告认为由其抚养,原告也表示认可,同时,原、被告自分居以来,女儿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女儿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承担支付被告女儿抚养费的义务,因被告未提供原告的收入证明,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可按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酌情确定为从2013年1月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止每月500元。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在美国打工期间有十几万元的积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也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黄某乙,由被告黄某甲负责抚养,原告高某自2013年1月起至女儿黄某乙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于每年度的6月1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计6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黎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奕瑾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