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346-6号申请执行人沙金龙。被执行人徐永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永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永丽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