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罗执字第346-6号

沙金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沙金龙,徐永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346-6号申请执行人沙金龙。被执行人徐永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永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永丽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