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某某、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
上诉人殷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某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38元,依法减半收取3669元,由上诉人殷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琪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