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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72号

周国平诉殷灿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某某、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

上诉人殷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某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38元,依法减半收取3669元,由上诉人殷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琪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