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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249号

四川省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星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8-3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星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充星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充星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以(2012)顺庆执字第2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南充星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顺庆区孔迩街、川主街、文昌街片区的土地。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充星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孔迩街、川主街、文昌街片区IV-6-595-3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南充市国用(2003)第009788号,面积2335平方米)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