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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渭民初字第01175号

柏某某诉高某某、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柏某某,高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渭民初字第01175号原告柏某某,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

原告柏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年8月24日,本院受理。2013年1月9日,本院向杨某某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之后,双方和解。2013年2月27日,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柏某某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0元,柏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钟

审 判 员  李良奇代

审判员  雒 庆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隆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