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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05号

陈永杰与吕丽花、周荣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永杰;吕丽花;周荣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陈永杰。

委托代理人:张凌,

被告:吕丽花。

被告:周荣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杰与被告吕丽花、周荣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永杰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永杰承担。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方俊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