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陈永杰。
委托代理人:张凌,
被告:吕丽花。
被告:周荣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杰与被告吕丽花、周荣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永杰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永杰承担。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方俊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