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69号
原告:汤发明,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固镇县。
被告:金本龙,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发明与被告金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彩先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