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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69号

汤发明与金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发明,金本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69号

原告:汤发明,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固镇县。

被告:金本龙,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发明与被告金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彩先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