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发。袁小东2013-3-5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3-3-4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2号原告惠州市一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207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才,董事长。被告周任棠,男,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住被告周任棠,男,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石湾中路43-46号鑫东方休闲沐足中心,身份证号码:442526194901055213。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周任棠,男,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石湾中路43-46号鑫东方休闲沐足中心,身份证号码:442526194901055213。,被告周任棠,男,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石湾中路43-46号鑫东方休闲沐足中心,身份证号码:442526194901055213。被告周任棠,男,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石湾中路43-46号鑫东方休闲沐足中心,身份证号码:442526194901055213。。被告周任棠,男,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石湾中路43-46号鑫东方休闲沐足中心,身份证号码:442526194901055213。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一德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任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一德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即835元,由原告惠州市一德电力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李敏娴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