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84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周伟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67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斯文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赖雪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