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295号原告田景新。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被告王建国。被告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原告田景新诉被告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王建国、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景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景新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王建国、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田景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显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