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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7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诉郭红卫、任延捧、张顺生、孔青竹、张永攀、韩迷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郭红卫,任延捧,张顺生,孔青竹,张永攀,韩迷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代表人高红淼,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志红,女,1969年10月22日生,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万连强,男,1977年9月14日生,该行职工。被告郭红卫,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延捧,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顺生,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孔青竹,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攀,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韩迷蕊,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诉被告郭红卫、任延捧、张顺生、孔青竹、张永攀、韩迷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进行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郭红卫、任延捧、张顺生、孔青竹、张永攀、韩迷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吴聚川

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益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