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71-1号申请执行人唐进进。被执行人李兵。本院在执行(2011)蔡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唐进进与被执行人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兵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进进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蔡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建平
审判员 朱清红
审判员 甘 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晓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