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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377号

崔良增与杨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良增,杨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377号

原告:崔良增,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杨韦,男,汉族,1988年2月10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良增诉被告杨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贤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