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377号
原告:崔良增,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杨韦,男,汉族,1988年2月10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良增诉被告杨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贤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