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薛某被告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薛某负担。
审判员 龙 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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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诉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薛某被告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薛某负担。
审判员 龙 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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