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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75号

陈胜家与陈绪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胜家,陈绪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陈胜家,男,住广东省阳东县。

被执行人:陈绪槐,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陈胜家与被执行人陈绪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陈绪槐应支付借款本金2867000元及利息51606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除被执行人陈绪槐有位于阳江市房屋一处被阳东县人民法院查封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要求对上述房屋参与分配,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有的房屋已被阳东县人民法院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喜元

审判员  余从展

审判员  曾广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嘉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