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郭录林,男,汉族。被告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录林诉被告信用联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其所起诉的主体有误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录林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录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录林负担。
审判员 乐发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习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