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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047号

郭录林与信用联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郭录林,男,汉族。被告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录林诉被告信用联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其所起诉的主体有误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录林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录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录林负担。

审判员  乐发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习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