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六居委,居民。被告李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李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黄勃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