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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133号

任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追偿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六居委,居民。被告李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李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黄勃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