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白增武,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东栩,男,汉族,农民。被告杨蕾,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增武诉被告李东栩、杨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东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增武撤回对被告李东栩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金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