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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07号

白增武与李东栩、杨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增武,李东栩,杨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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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白增武,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东栩,男,汉族,农民。被告杨蕾,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增武诉被告李东栩、杨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东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增武撤回对被告李东栩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金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