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云,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21日,汉族。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对被告胡某某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胡某某经人介绍后于1997年1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认识不足,了解不够,十分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婚姻期间共同生育儿子胡某甲,现已13岁。被告于2002年外出务工至今杳无音信,不管孩子,不寄钱回家。为了抚养小孩和养家,原告也离家外出打工,找钱养活孩子,原告已经十年时间与被告分居生活,夫妻之路已走到尽头,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2011年7月10日,原告曾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庭说服撤诉,至今有半年之久,原告多方打听被告下落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胡某某抚养,由原告给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罗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2.德耀镇福来村委会证明、胡朝成、张定芬、胡某甲的调查笔录;3.古蔺县人民法院(2011)古蔺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裁定书;4.婚生子胡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对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胡某某在举证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1997年1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8年10月19日生育婚生子胡某甲。婚后因夫妻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性格不合等原因时常发生争吵,被告胡某某于2005年外出务工至今杳无音信,至今已与被告分居生活7年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曾于2011年7月10日,向本院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半年后,原告罗某某在多方打听被告胡某某下落未果的情况下,遂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诉。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胡某某从2005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至今已7年有余,夫妻双方未履行应尽义务,可视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被告胡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不能主持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二年以上,对于原告罗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抚养婚生子胡江为宜,被告胡某某则应负担婚生子胡某甲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结合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由被告胡某某给付婚生子抚养费每月2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胡某甲由原告罗某某抚养,被告胡某某自2013年3月1日起每月给付胡某甲子女抚养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原告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银
人民陪审员 冯忠义
人民陪审员 吴加庆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