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236号
原告:齐维勇,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张洪卫,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维勇与被告张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维勇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齐维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张洪卫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洪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