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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一初字第00219号

周启山与周义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启山,周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0219号

原告:周启山,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天长市××金××社区××桥队××号。

委托代理人:阮保富,天长市司法局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义山,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金××社区××队××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启山诉被告周义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许 霖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