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0219号
原告:周启山,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天长市××金××社区××桥队××号。
委托代理人:阮保富,天长市司法局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义山,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金××社区××队××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启山诉被告周义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许 霖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