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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宝民初字第0011号

谭琴与蔡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琴,蔡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宝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谭琴,女,1980年1月生,汉族。被告蔡平,男,1969年8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琴诉被告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琴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谭琴负担。

审判员  成莲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