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宝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谭琴,女,1980年1月生,汉族。被告蔡平,男,1969年8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琴诉被告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琴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谭琴负担。
审判员 成莲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