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原受理后,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皓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景 岳 来自: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原受理后,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皓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景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