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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427号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原受理后,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皓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景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