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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29号

秦宗芹与郝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5-15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宗芹,郝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秦宗芹,男,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郝良华,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宗芹诉被告郝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秦宗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成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