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18号
原告: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华。
委托代理人:戴惠荣。
被告:苏州金圣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圣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金圣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金圣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2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 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林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