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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刑初字第59号

许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单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专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于2013年2月6日14时25分,醉酒后无证驾驶比亚迪轿车,沿定砀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单县谢集桥东200米处,驶入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撞在对向行驶的沈某某驾驶的丰田车左侧,造成两车受损。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测,事发时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100ML,达到醉酒状态。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人沈某某、何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与他车相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克柱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