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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310号

张映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映慈,胡伟奇,黄爱平,胡寒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映慈。委托代理人刘山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伟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爱平。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湘杰。原审被告胡寒冰。

上诉人张映慈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2)潭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映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山丰,被上诉人胡伟奇、黄爱平及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冯湘杰,原审被告胡寒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胡寒冰出售房屋是否经张映慈同意等事实审查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2)潭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映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朱卫平

审 判 员  冯海燕

代理

审判员  曾波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