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立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拴茹 来源:百度“”
张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立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拴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