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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67号

张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立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拴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