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106号
原告:徐某,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荣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余泽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庞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支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